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、人才租賃、昆山勞務派遣、勞動力租賃、雇員租賃,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,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,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。那么,用人單位對勞務派遣員工是否就可以說退就退呢?
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布的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》第十二條規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:(一)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、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;(二)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、吊銷營業執照、責令關閉、撤銷、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;(三)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。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,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工資標準,向其按月支付報酬。”
本規定第十三條指出:“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,在派遣期限屆滿前,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;派遣期限屆滿的,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。"
根據以上規定,即使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用工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,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,也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。因此,本案中的用人單位基于經營方向調整,為了一己之私而將派遣工退回,明顯違背以上規定。
另一方面,用人單位違法退回派遣工應當承擔法律責任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:“勞務派遣單位、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,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h以罰款,對勞務派遣單位,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。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”
因此,如果勞務派遣工遭到用人單位的解雇,是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的,讓其受到相應的處罰并對你作出賠償。當然,也可以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,依法申請仲裁、提起訴訟,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